2012年3月20日下午16时,被告人胡某将通过微信相识的被害人韩某约至本市红谷滩新区见面,后与其朋友李某、杨某一同前往红谷滩新区一小餐馆内吃饭。在吃饭期间与韩某玩纸牌游戏诱其大量饮酒,随后胡某将韩某带至附近宾馆218室内,趁韩某醉酒意识不清、无力反抗之机,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。经南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:韩某阴道拭子及所穿白色短裤上均检出人精斑,支持该精斑为胡某所留。
同日23时,被告人胡某被被害人家属扭送至公安机关。
一审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胡某违背妇女意志,利用玩纸牌游戏诱被害人大量饮酒,并趁被害人醉酒意识不清、无力反抗的情况下,强行与被害人韩某发生性关系,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。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具有坦白情节,且庭审中自愿认罪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